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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与B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发布者:金晓红|时间:2020年07月04日|288人看过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A与B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
民 事 判 决 书
(2017)赣0202民初671号
原告:A,女,汉族,1990年10月16日出生,住江西省,
委托诉讼代理人:A,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,
被告:A1,男,汉族,1984年1月17日出生,户籍地:江西省,现住江西省,
原告A诉被告B1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,原告A及委托诉讼代理人B,被告A1均到庭参加诉讼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,
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、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;2、判令婚生子B2归原告抚养,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至儿子18周岁为止,如按年支付则每年支付18000元,每年的1月底之前支付,同时原告也会依法保障被告对儿子的探视权;3、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,属于家庭共同财产的2016年(婚后)购买的位于XX的房子一套还在还按揭,归儿子A2所有,剩余XX揭款由被告XX约还清,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;4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,事实和理由:原告A与被告B1于2013年11月通过征婚交友网站认识相恋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登记结婚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生儿子A2,原被告通过婚恋网站相识,接触了解不够,婚前婚后被告对原告缺乏尊重,对金钱的支配和使用分歧巨大,争吵不断,被告时有家庭暴力和言语侮辱,被告与母亲经营一家地砖店,月均收入过2万,但XX不能过问,也不能支配,原告在生育后在家全职照顾儿子,分居后也一直与儿子在一起生活,争取抚养权也是考虑有利于儿子的身心健康成长,今年儿子上保育院后才开始从事美甲服务工作,
被告A1辩称,被告不同意离婚,原被告是经过深入了解心甘情愿结婚,婚后夫妻双方争吵每个家庭都存在,很正常,原告所说的家庭暴力与事实不符,被告在恒信瓷砖店仅是员工,月收入2000元,婚生子A22016年9月开始上幼儿园,一直由被告方照顾,原告在生完孩子之后就一直开美甲店经营,盛世峰景的房子是婚后按揭购买的,
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:原、被告于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登记结婚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生儿子A2,小孩自2017年9月后随原告一起在娘家生活,原、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,因性格差异和价值观分歧,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,原、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江西省景德镇市XX商品房××套,系办理银行按揭支付,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系自由恋爱,婚姻基础尚可,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,原告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依据不足,只要双方XX强沟通交流,相互信任,珍惜感情,以积极地方式面对困难,解决矛盾,夫妻和好还是可能的,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,尚不具备法律规定准予离婚的情形,本院不予支持,
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驳回原告A离婚的诉讼请求,
本案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A负担,A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,
审判员 刘 毅
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
书记员 查素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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