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者:金晓红|时间:2020年08月12日|416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(2018)赣0203民初109号 申请人:A,女,1971年4月1日出生,汉族,住江西省, 委托诉讼代理人:A,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, 被申请人:A,男,1962年4月10日出生,汉族,住福建省, 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申请人A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,请求查封被申请人A价值25万元人民币的财产,申请人以其单独所有的景德镇市XX房产(景房权证私字第××号)作为担保, 为保证人民法院将来生效的裁判文书得到及时执行,本院经审查认为,申请人A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条、第一百零二条、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,裁定如下: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A价值25万元人民币的财产; 查封申请人B位于景德镇市XX房产,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, 如不服本裁定,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,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, 审 判 长 黄 志 刚 人民陪审员 程 园 发 人民陪审员 向 莉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恒余晶莹